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明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张某、叶某诉被告望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张某、叶某与被告望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于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叶某继承所有;
二、原告张某、叶某应给付被告望某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两原告于调解生效之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0万元,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5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0元,由两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张×。
原告叶×。
上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
上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望××。
委托代理人李××。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张×、叶×诉被告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张×、叶×与被告望××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于××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张×、叶×继承所有;
二、原告张×、叶×应给付被告望××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两原告于调解生效之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0万元,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5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0元,由两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