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根吉,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陈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段某甲12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6460元,由段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陈某负担。二审应该退付陈某的1642.5元,由本院直接退付给段某甲;
三、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黄博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