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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鲍某、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鲍某。

被告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鲍某、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人民陪审员李丽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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