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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人民陪审员李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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