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人民陪审员李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