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女。

申请执行人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11)潭中执监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