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正新,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宁,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原审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某、麻某、龙某乙、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丁以及原审被告游某、王某戊、黄某、苏某、龙某己、向某承揽工程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花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给上诉人聂某、麻某、龙某乙、王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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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龙某玲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