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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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燕、代理检察员梁延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行驶至修武县X镇X路段会车时,撞倒前方步行的修武县X村民焦××,造成焦××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到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该事实由投案证明、证人薛××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并已与被害人焦××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建议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内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有关量刑意见与公诉机关意见一致。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没有逃逸的主观恶意,另自首,并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焦××家属经济损失,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修武县X镇X路段会车时,与前方步行的修武县X村民焦××相撞,造成焦××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肇事后逃逸。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到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1年6月23日,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修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条第某款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焦××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赔偿焦××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薛××(被告人陈某妻之堂兄)证言,2011年6月17日22时51分许,陈某给其打电话称他在修武县X镇政府门前开车撞人了,并且因害怕已逃离现场。陈某所驾驶系他自己的豫x号五菱之光银灰色面包车。

2.证人薛二×(被告人陈某之妻)证言,薛二粮给其打电话称陈某开车碰人了,过后五六分钟,陈某本人也给其打电话称开车碰人了。

3.被告人陈某供述,2011年6月17日22时许,其从修武县X村看吹响器返回行至郇封镇政府门前会车时,感觉撞到有人,前挡风玻璃也破了,但因害怕被人殴打未停车直接逃离了现场。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经被告人陈某质证无异议。

5.修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修)公(刑)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焦××系外界钝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及劲部损伤而死亡。

6.驾驶证,被告人陈某具有准驾C1D车型资格。

7.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修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焦××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2011年6月20日9时,被告人陈某到该大队投案,并对事故事实供认不讳。

1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协议赔偿被害人焦××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x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可以从轻处罚;另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焦××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陈某与辩护人量刑建议均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卫超

审判员薛贵生

人民陪审员闫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臧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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