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
被告刘某
案由道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赔偿原告龚某鉴定费、车辆牵引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360元。
二、双方在本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方面再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