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古丈县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古丈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丈县电力公司,住所地古丈县X镇下溶湾。
法定代表人罗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古丈县X镇凉水井X号。
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古丈县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向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代理审判员向某蓉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