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巷开发有限公司龙港宾馆。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自强,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永顺县X镇石堤居委会中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某辉,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湘西光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X巷开发有限公司龙港宾馆(以下简称龙港宾馆)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湘西光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旅行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被上诉人所在单位永顺县石堤中学与原审被告光大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由光大旅行社组团去常德玩。同年3月12日,光大旅行社组团被上诉人王某等在内的老师去常德桃花源和柳叶湖旅游。当天晚上,被上诉人王某在龙港宾馆X房间洗浴时因防滑设施存在瑕疵(防滑垫过小)不慎摔倒并撞破洗浴间的玻璃,致使被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在常德住院期间,上诉人龙港宾馆派人对其予以了护理并垫付了医疗费x.9元,华天国旅和光大旅行社垫付了5000元。因被上诉人伤残,要求上诉人龙港宾馆、原审被告光大旅行赔偿无果后,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另查明,被上诉人之子尚茂生X年X月X日生,系在校学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常德市X巷开发有限公司龙港宾馆赔偿被上诉人王某各项损失人民币x元(四万元)。在2011年8月2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湘西光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双方当事人就此平息矛盾,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按已交纳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上诉人常德市X巷开发有限公司龙港宾馆承担。
三、各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
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鸥玲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