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百色石油分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律师,住(略)。(系原告儿子)
被告韦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X乡某某理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岑廷荣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黄某、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间,被告黄某因做生意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x元。因被告黄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06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4000元。2006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黄某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作出(2006)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黄某自愿偿还原告借款x元,定于2006年3月31前偿还x元,定于2006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黄某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6年8月9日,本院以被告黄某与被告韦某是夫妻关系,该借款x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裁定从被告韦某工资收入中每月扣划500元,至2007年8月份共扣划6500元。因被告韦某以其与被告黄某已于2006年6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其与黄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07年9月份起本院停止扣划被告韦某工资收入。2011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韦某与被告黄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x元、(2006)阳民一初字第X号案件的诉讼费2120元、迟延履行金x元,共计x元。
另查明,1994年10月5日被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登记结婚。2006年6月19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本院从被告韦某工资收入中扣划的6500元已兑现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某、韦某承担(2006)阳民一初字第X号案件的诉讼费2120元、迟延履行金x元,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韦某自愿共同偿还原告黄某借款共计人民币x元,定于2011年9月24日偿还人民币7000元,2011年11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x元。
二、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韦某均同意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不再履行田阳县人民法院(2006)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被告韦某、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岑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