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6月,南召县X村民王××承包了云阳镇X组双垛山山林,承包期60年。2011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同王××签订林木买卖协议,以5000元价格购买双垛山后沟的林木。从2011年2月中旬至2011年5月8日,王某同雇佣的砍工孟某一起砍伐双垛山山林中的栎树1210株,合立木材积24.7立方米,获利自肥。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孟某、王××等人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