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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

被告曹某,男。

原告袁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7月1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虽生有一女,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被告未将原告当成家中的一员,连屋门钥匙都不肯给原告,使原告在家中失去了一个主妇的应有权利,任何事情都是被告一人说了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中新房屋一栋及车库依法分割对半隔开,按揭贷款购房的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女孩应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中新购房屋一套不同意分割隔开,应归被告所有,同意折价补偿原告现金7万元;共同债务不要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7月14日在汝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月×日生育女儿曹×,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2006年冬,双方因家庭债务引发矛盾,之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0年11月份起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汝城县X区新房屋一套及车库一间(房屋面积约x,车库20m2,总应付房款23万余元)、男式摩某一台、女式摩某一台、冰箱一台等家用家电、家俱。共同债权有原告姐姐袁×所借的8000元;共同债务有欠新房屋按揭付款的7万元,有欠被告堂哥曹×的3000元、欠被告表哥何×的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曹×由被告曹某抚养,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中汝城县X区新房屋一套及车库一间、摩某、冰箱等家用电器、家俱归被告曹某所有,由被告曹某一次性补偿原告袁某现金人民币x元整,其他财产分割属于原告袁某的部分折抵原告袁某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付款时间为在2011年9月25日前支付x元;在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x元。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中原告姐姐所借的8000元由原告袁某享有,其他共同债权由被告曹某享有;共同债务由被告曹某负责偿还。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家文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文

附:户名: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开户行:农行汝城县X路支行

帐号:18-(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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