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X镇生资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彭某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X镇新田垅烟厂X栋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龙某又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龙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某玲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