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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X镇生资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彭某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X镇新田垅烟厂X栋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龙某又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龙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某玲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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