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