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动物检疫员,住(略)。
罗某诉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李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州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罗某不是被污染损害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备向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提起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罗某一案原一审判决和原再一、二审判决错列诉讼主体、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X号、(2005)龙民再字第X号和本院(2006)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龙利平
审判员张小椎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