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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X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之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上海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2009年5月26日被告生育子女,其产假应至8月26日到期。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上班,但被告未按原告通知准时上班,并向原告提供非相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11月3日原告被迫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赔偿金x元和病假工资1324.1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上海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需支付被告吴XX赔偿金x元和病假工资1324.14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15日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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