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甘肃省庆阳市X村X村X镇街道。
原告童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民,庞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甘肃省庆阳市X村X村X镇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童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