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住(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等。
被告王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0年12月20日以原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