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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住(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等。

被告王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0年12月20日以原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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