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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xx申请执行与王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xx,男,1964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绥德县X区办家属院。

被执行人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绥德县X村,现住神木县开发公司X排X号。

本院在执行绥德县xx与王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绥德县xx支付欠款x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4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无执行内容,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榆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胜云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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