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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党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被告宁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2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党某某,现随原告党某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发生矛盾,致感情不和。现原告党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宁某离婚,经询问,被告宁某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党某与被告宁某离婚;

二、男孩党某某随原告党某生活,被告宁某应负担的孩子抚养费以其个人财产木箱一对、梳妆台一件、布艺沙发3件套、液晶电视一台等折抵,归原告党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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