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张某,现在西安航天工业学校上学,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张某,现在合阳中学上学。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腊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0年3月9日晚被告张某因琐事持刀伤害原告,致原告党某构成轻伤,本院以(2010)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1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经询问,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长子张某随原告党某生活,次子张某随被告张某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购买的新院子及房屋由原告党某居住使用,老宅基及房屋由被告张某居住使用;
四、责任田吴家地2.8亩、老自留地1.2亩由原告党某耕种,其余责任田由被告张某耕种。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