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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诉被告××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

委托代理人龚××。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代理人王×。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蒋××诉被告××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蒋××与被告××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退还原告蒋××人民币11,000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不再享受被告的会员咨询服务;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7元,由原告蒋××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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