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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老lW界村X村。

被告高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老lW界村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庭外调解和好,并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某龙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诹赯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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