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市鑫宏远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人太原市鑫宏远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略)、出票人为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略)、付款人为许昌银行长葛市支行、收款人为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略)、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工行长葛市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2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11年8月12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市鑫宏远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