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
负责人胡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本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世杰,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乙,男,1958年生。
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明确。一审法院以土地权属有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葛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