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自2007年上半年以来,在方城县X镇X路开办牙科诊所,并且被方城县卫生局分别于2007年7月18日、2008年6月30日给予行政处罚,受到处罚后丁某某继续非法行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XX的证言、丁某某牙科门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经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瑞山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