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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程某诉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下欠的人身损害赔偿款x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刘某将本案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程某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唐玮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朱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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