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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徐某、徐某与被告邵阳市X区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钫,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X区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征地拆迁部工作人。

委托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原告周某、徐某、徐某与被告邵阳市X区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徐某、徐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徐某、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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