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克非,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案由:共有纠纷
原告姚某与被告兰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