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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立林、罗某与被告吕柏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二纺机退休职工,现住邵阳市灯泡厂。

原告罗××,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付××之妻。

被告吕××,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二纺机退休职工,住邵阳市X区二纺机居民委员会宝庆西路。

原告付××、罗××与被告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付××、罗××诉称,原、被告系20年的同事关系,1999年,被告无房居住,原告将邵阳市二纺机有限责任公司××栋××号福利房(现更名为邵阳市二纺机有限责任公司前××房屋)借给被告居住,现原告家庭困难,没有住房居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邵阳市二纺机有限责任公司前××房屋归还原告居住。被告吕××同意将该房屋归还给原告,但原告应当将所借被告钱还清,请法院予以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付××、罗××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告吕××人民币1500元;

二、原告付××、罗××在支付了上述1500元给被告吕××后,被告吕××在2011年10月8日前将邵阳市二纺机有限责任公司前××房屋归还原告付××、罗××居住;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0元,原告付××、罗××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月星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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