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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香兰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一南路电信大院综合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湖南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

原告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诉某,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邵阳市X区物业管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大部分业主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了律师催告函,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刘香兰交纳物业管理费489元、滞纳金62.5元,合计551.5元;2、本案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在2011年9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489元,滞纳金62.5元,合计551.5元。

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夏月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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