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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甲、李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李某,女,1983年2月1鋈海搴拢啬讼。伦啬鹣蚴隳缧忧窬蔽嵩交h木山村X组,系陈某甲之妻。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系陈某甲之父。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甲、李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以双方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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