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肖某,又名肖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自愿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自愿撤回自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某撤回自诉。
审判长唐良兵
人民陪审员姜吉中
人民陪审员李某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