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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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1日经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7月8日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湖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代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其外家哥哥徐某平因争夺父亲三间老屋的使用权发生矛盾,经白沙园艺场领某多次调解未能解决。2010年9月17日场部领某再次组织调解,仍未调解成功。尔后被告人陈某从家里拿出自己非法持有的鸟铳找到被害人徐某平要求其将双方争议房屋的锁打开,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就朝地上开了一铳,导致被害人徐某平双下肢有散弹创伤。被告人陈某开铳后,又用铳杆和木板将被害人徐某平的手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平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同时鉴定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的鸟铳系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新宁县公安局投案。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1、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平陈某;3、证人徐某某、邹某、杨某乙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公(新)鉴(法医)字(2010)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邵)公(刑)鉴(痕)字【2011】X号枪支鉴定书;6、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故要求本院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提出他拿火铳只是想吓唬徐某平,并不是故意想伤害徐某平,是过失犯罪。其辩护人邓某某提出,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的火铳是前人遗留下来的,平时用于打猎,这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有一定的区别;第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时只是想吓唬被害人,对他造成伤害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想法,双方扭打造成的伤害不以犯罪论处。鉴于被告人陈某的身体状况等证据显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其外家哥哥徐某平因争夺白沙园艺场分配给徐某平父亲的三间老屋的使用权发生矛盾,此事经白沙园艺场领某多次调解未能解决。2010年9月17日,白沙园艺场场部领某再次组织调解,仍未调解成功。尔后被告人陈某从家里拿出自己非法持有的鸟铳找到被害人徐某平要求其将双方争议房屋的锁打开,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就开了一铳,导致被害人徐某平双下肢有散弹创伤。被告人陈某开铳后,又用铳杆打徐某平,陈某的妻子徐某某就抢走陈某的铳,陈某又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打徐某平,致徐某平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左桡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平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的鸟铳系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新宁县公安局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徐某平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陈某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徐某平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陈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制作法律文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陈某因房屋问题与其外家哥哥徐某平有矛盾。2010年9月17日白沙园艺场的领某召集双方调解,但未成功。陈某就骑摩托车回到新屋里拿了一把普通鸟铳,过了一会徐某平也骑了一辆摩托车来了。陈某要徐某平将房门打开,徐某平不愿意,陈某就上前拖徐某平,并相互扭打在一起。陈某就开了一铳,又用铳杆打徐某平,陈某的老婆徐某某抢走铳后,陈某又捡起一根木板打徐某平,之后陈某就跑了。

2、被害人徐某平陈某证明,徐某平与陈某因白沙园艺场分给他们家三间房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论。2010年9月17日场部领某组织双方调解,没有调解好,陈某就先回去了。当徐某平骑着摩托车到了屋门口时,陈某、徐某某从徐某平的屋当头冲了出来,陈某手里端着一把鸟铳对着徐某平。徐某平就停下车,站在车边。徐某某与陈某扭起,陈某对着徐某平打了一铳,打在徐某平的大腿上,又用铳杆打徐某平,把铳杆都打弯了,陈某又从地上捡起木板打徐某平,徐某平用左手挡。陈某打了徐某平之后就跑了。徐某平要其妻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17日上午,徐某某、陈某和徐某平在白沙园艺场调解那三间老屋的事,调解完之后,徐某某和陈某回到家里,陈某从屋里拿了把鸟铳往那三间老屋走去,徐某某也跟着去了。后徐某平骑着摩托车进来,陈某就要徐某平将房门打开,徐某平没动,陈某上前拖徐某平,两人扭在一起,徐某某去扯架,陈某就开了一铳,铳是朝地上打的,有铳砂子打到徐某平的大腿上,陈某又用铳杆打徐某平,徐某某抢了陈某的铳,陈某就从地上捡起根木板打徐某平,徐某平也捡起木板打陈某,陈某就跑了。徐某某将鸟铳丢在路边草丛里。2011年4月份徐某某到路边去打除草剂,发现那把铳还在草丛里,徐某某将铳拿回家藏好。

4、证人邹某、杨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9月17日为了园艺场老屋的事陈某用鸟铳和木板将徐某平打伤。

5、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公(新)鉴(法医)字(2010)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徐某平系钝性某作用致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左桡骨骨折;装有散弹的火铳射击致两下肢散弹创,金属异物体内存留。上述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及拾级伤残。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邵)公(刑)鉴(痕)字【2011】X号枪支鉴定书证明,送检嫌疑枪支认定为枪支。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宁县X村X路X村X路以及被告人陈某所使用的鸟铳概貌。

7、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调解协议书、领某、刑事谅解书以及撤诉申请书证明,2011年10月8日,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陈某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徐某平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撤回对陈某民事部分的起诉。

被告人陈某为证明自己罪轻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徐某友等人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因生病,家境贫困的情况。

2、新宁县阳光医院生化、免疫申请报告单和疾病诊断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患有慢性某功能衰竭,需住院治疗。

3、对徐某社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徐某平因老屋的使用发生纠纷,白沙园艺场领某调解未果。2010年9月17日,白沙园艺场领某组织调解,并作出决定,按原状进行居住管理,在上级没有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前,仍由陈某夫妻居住管理。

4、对杨某丙调查笔录证明,陈某与徐某平争执的房子是白沙园艺场分配给徐某平的父亲(即陈某岳父)居住的,徐某平的父亲去世前,徐某平住在其父亲手上新修的房子里,陈某夫妇就住在徐某平父亲的老房子里。去年上春,徐某平要把他父亲的房子收回由自己管理使用,并且又把房子加了锁。去年9月17日,白沙园艺场领某组织调解,要他们在上级没有处理前,维持现状,原来是谁住的,暂时仍然由哪个住,以后正式处理了,再按处理的结论办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陈某不是故意伤害徐某平,只是想吓唬徐某平,是过失造成了伤害徐某平的后果。被告人陈某手持上膛的鸟铳开了一铳,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鸟铳的伤害力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而且陈某在开铳之后,又用铳杆和木板打伤徐某平,那么陈某在主观上是有伤害徐某平的意图的,故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持有的鸟铳是其前人遗留下来用于打猎的,应区别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持有的鸟铳经鉴定认定为枪支,而陈某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就是非法持有,故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虽然对罪名的成立予以抗辩,但对犯罪事实和经过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陈某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徐某平又是亲戚关系,为化解矛盾,以后能和平相处,同时被告人陈某的家庭具备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国柱

审判员谭芳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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