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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胡某、何某甲、何某乙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诉中保字第X号

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行行长。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胡某、何某甲、何某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胡某、何某甲、何某乙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三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某、何某甲、何某乙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三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林

审判员胡某生

代理审判员唐鸿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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