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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1年9月5日被辽宁省营口市X区公安分局抓获,2011年9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王某在往西峡县长城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和西峡县常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镁砂过程中,因其本人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给上述两家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经人介绍找到南阳远达钢铁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开票金额x.06元,税额x.04元。

案发后,上述发票所少缴的税款全部补交到税务机关。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称:少缴的税款已全部补交到税务机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王某在往西峡县长城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和西峡县常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镁砂过程中,因其本人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给上述两家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找到南阳远达钢铁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开票金额x.06元,税额x.04元。案发后,上述发票所少缴的税款全部补交到税务机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刘某、赵某证言、货款收条、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补缴税款完税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额补缴了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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