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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交通肇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X区陶某冲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理人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系被害人陶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过程中,被害人陶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2010年9月1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原告人陶某行驶至资江二桥中间地段时,由于高速行驶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侧翻,造成原告人陶某受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未报警,在将原告人陶某送往医院后,被告人逃逸。经鉴定,原告人陶某系脑挫裂伤,构成重伤,九级伤残;面部色素沉着,构成十级伤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唐某赔偿原告人陶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x.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4104.4元、鉴定费2643元、残疾赔偿金x.83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事故处理费1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人唐某辩称:原告受到身体损伤属实,愿意就因犯罪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协商赔偿,希望能取得原告方的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在2011年1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红兵

审判员唐某香

人民陪审员廖志峰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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