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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7日16时20分许,在新野县X镇X村内道路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客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步行人梁奥迪发生碰撞、碾压,造成梁奥迪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梁奥迪的监护人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0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梁奥迪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杨×、梁××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应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军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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