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原告张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8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因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系王某父亲王某业代收,王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经征得张某同意,要求公告审理。2010年8月31日在光明日报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于2010年12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于200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生一女王XX;2003年7月生一子王XX。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喝酒赌博等恶习。被告平时心情不好时,总对原告打骂。原告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生活,多次原谅被告,被告仍不思悔改,多次带着外面的女人回家,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无法忍受被告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于2006年7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依法起诉,以实现诉讼目的。
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期满,至今未应诉、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王XX;X年X月X日生一子王XX。由于夫妻性格差异,时常为生活琐事吵打,2005年夫妻同到上海打工期间,原告猜疑被告与其他女子有暖昧关系而产生矛盾,夫妻于2006年7月分居至今。分居后,一子一女由王某父母代养。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蒋XX、陈X、李X、李XX证言各一份,均证明张某在打工期间系一个人居住。另查明张某于2004年秋做绝育手术。夫妻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且分居达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张某生育子女后,已做绝育手术,现要求抚养一女,对原告的主张某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一子一女,一女由张某抚养,一子由王某抚养,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胜明
审判员任远庆
审判员张某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