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9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胡某甲,于2010年9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乙,于2010年9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刘某丙、于2010年9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曹某、刘某丙于2010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丙、曹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曹某、刘某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丙、曹某四人为索要赵某欠四人的工程保证金,于2010年9月5日下午五时左右开车将赵某从商丘贾发坤的煤厂拉走,采取语言威胁,限制其通讯自由或其他防止其逃离的手段让赵某为四人找钱还四人欠款,在让赵某找钱的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开车拉着赵某先去安徽亳州,当天晚上住在商丘鹿邑县城一个旅社,第二天又去一些村庄后,2010年9月6日晚上先准备在开封通许住下,又强行拉着赵某离开通许途经开封黄河大桥到封丘,当日晚上10点多钟赵某被四名被告人带至封丘县城北干道博文旅社住下,2010年9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封丘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封丘县城北干道博文旅社将赵某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刘XX的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丙、曹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丙、曹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四十多个小时,事实清楚,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手段一般,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丙、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清松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