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华容县X巷老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华容县农业局,住所地华容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危某某,华容县农业局企业股股长。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对华容县农业局所作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华残就决字(2010)X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华残就决字(2010)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华容县农业局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某十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某条、第某、第某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某十四条,《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某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对华容县农业局作出责令缴清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民币x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残就决字(2010)X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三条第某款(十四)项、第某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容县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华残就决字(2010)X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睿
审判员熊纪红
审判员徐芳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毛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