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毛传才、石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30日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为新乡县育才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供煤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一份用于抵扣税款的太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x.89元。经鉴定,该缴款书为假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为新乡县育才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供煤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一份用于抵扣税款的太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x.89元。经鉴定,该缴款书为假票。(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赃x元,在新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太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委托进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户籍证明、收据、投案证明、交款条等书证;证人梁xx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露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