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滑家沟,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辛某与被告魏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魏XX随被告魏某生活,原告辛某每年支付
孩子抚养费2000元。(调解生效后先行支付1年抚养费2000元,以后每年7月20日支付1次,至孩子成年。)
三、原告辛某对孩子享有不定期探望的权利。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x元各分得5000元。
五、原告辛某个人财产(嫁妆):被子7床,床单30条,
毛毯2条,毛衣4身,电风扇1台,自行车1辆,挂钟1个,衣服架子1件,脸盆架子1件,棉衣等及其个人衣物归原告辛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炜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