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桑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绍文,被上诉人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包括本日)前向上诉人桑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二、上诉人桑某在收到上述全部x元后承认自始与被上诉人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待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桑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张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