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依法执行发出法律效力的(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袁某申请杨某乙给付劳动工资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9000元,负担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