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中市石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罗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申请人梁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詹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理赔金x元(含诉讼费1750元),由张某给付x元。经执行,被执行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支付主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张某玲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