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雷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唐XX、雷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唐XX、雷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7月6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唐XX赔偿雷XX住院医药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以医院发票为准)、二轮摩托车修理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以医院发票为准)。
二、由唐XX一次性赔偿雷XX住院期间误工费、护某、伙食补助费共计1122元。
三、湘x中型客车修理费由唐XX自行承担。
四、此事故为一次性处理,此协议经当事人及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