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
被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与被告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负担。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