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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与被告李XX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

被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与被告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院负担。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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