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0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某,系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5日至2010年9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后,共在本市二七区南方钟表、朝远通讯、宏康通讯等地恶意透支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本金x.1元(本息合计x.01元人民币),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欠款,被告人马某某超过三个月以上仍不还款。公安人员于2010年9月20日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已退赔给被害单位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中国光大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回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x.1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替其退回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明显,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靖
审判员郭付功
审判员贾丽萍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国宁